所以,朋友们尽情的发红包吧,不用交税的。
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时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这是于法有据的。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早在今年两会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说了,网络红包征税,跟个人没什么关系。他当时是这么说的:
P2P,网络发红包要交税了?什么情况!男盆友发了一个520元红包给我,难道还得交税?有没有人情味啊
微信那边的朋友说,目前红包只有B2C是交税,企业通过企业公众账号里发放的,好界定,好收税。
这样执法起来也方便。
还有一家企业今天也跟笔者吐槽:公司预算准备了一项5000万在支付宝上做促销活动,但其实到消费者手里的真金白银就是4000万,另外1000万拿去交税了。
马化腾之前说,今年春晚央视摇一摇红包就交了税,5亿的现金中,其中有1亿纳税了,大家收到的是4亿,税率是20%,算偶然所得。
网络发红包要交税了?什么情况!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钱,是从他们企业的账户支出。
不过说了这么多,其实最重要的就是,这跟个人没啥关系。
而且,根据国税总局相关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奖券)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偶然所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P2P,网络发红包要交税了?什么情况!什么是偶然所得?
对微信红包收税是参照中奖等偶然所得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总额的20%,因为个体非常分散无法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当地地税局是这么说的:
今年春节期间,江苏盐城东台一公司发了300万元微信红包,被税务部门征收了75万元个人所得税。75万啊!
笔者在税务局的朋友说(嘘,笔者就是这么交友广泛),现在还没收到正式的文件,不过这事吧,早就有风声了。
网络发红包要交税了?什么情况!不过,目前还没有正式文件,只是被抄送各地税务部门,也尚未确定何时将其公诸于众。真相是什么?
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消息的来源是这样的:
最近网上一则新闻称以后微信、QQ发红包要收税了,小伙伴们都惊呆了。究竟什么情况,税务局是咋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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