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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期间,户籍在威海市各市(区)之间迁移的,本人提出申请后,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户籍在威海市各市(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户籍在威海市各市(区)之间迁移的,按照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金待遇由参保地社保机构继续发放。

威海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我市下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规定,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期间,只能按照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暂予保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居民,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暂予保留,待国家、省出台社会保险制度衔接转移办法后,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停止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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