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非婚生子女,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和贾女士的非婚生子女参与身故保险金的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保险专家提醒,为了在出险时不引发理赔纠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明确指定受益人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张女士拒绝幸存婴儿――被保险人李先生的非婚生子女参与申领保险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未婚子女具有保险受益权显然,本案件引发纠纷的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保险理赔金的继承权问题。据了解,寿险公司在理赔审核中,除明确保险责任外,还应准确认定受益人或继承人。
寿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该婴儿理应享有受益权,但因受益人未成年,其受益份额应由其监护人贾女士的父母代为领取。经过与李先生的父母、配偶张女士及贾女士的父母多次沟通,解释非婚生子女的受益权以及监护权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公证处对所有受益人的身份及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进行了公证,寿险公司向《公证书》中确认的受益人及监护人给付了全额保险金。
张女士不肯承认该婴儿为李先生非婚生子女,也拒绝该婴儿参与保险金的分配。寿险公司出具了事故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幸存婴儿DNA鉴定报告显示,其为李先生与贾女士的非婚生子女。
案例:李先生,36岁,于2010年5月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4万元,附加意外险15万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2010年9月,李先生自驾车外出旅游,不幸与一大客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与同车的贾女士当场身亡,二人非婚所生一岁婴儿受伤。2010年10月,被保险人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向寿险公司递交理赔材料,提出赔付19万元保险金的申请。由于李先生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寿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要查明其遗产继承人范围。张女士与寿险公司之间在车上婴儿应否参与申领保险金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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