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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罚款问题

对于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属于计划内生育”。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如何处理?

南京市计生办表示。南京京非婚生育婴儿出生登记规定: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相应证件,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只要孩子出生前一天,父母领证就不算‘非婚生育’。但孩子已经出生了,再领证就算‘非婚生育’,按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受到罚款处理。”近日,南京市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这样表示,2002年12月1日前出生的“非婚生育”孩子,按旧的江苏省计生条例规定罚款,即父母双方罚款数额为孩子出生当年南京市人均年收入的总和,父母双方都要罚。2002年12月1日后出生的“非婚生育”孩子,按新条例罚款,为男女双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至2倍。此外,父母双方在“非婚生育”前有过婚史或有过孩子,还要另加罚款数额。

“非婚生育”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育罚款问题

这种情况下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违法生育情形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最低的情形。具体征多少,要看当地的规定,对方说罚多少,应由对方出具依据。不出示依据你就别理他。

中顾网律师解答:

我和爱人在2004年12月18日生下第一个小孩,当时我们都是24岁,但没有领结婚证.2005年2月16日我们才领到结婚证.现在申请领独生子女证时计生局说共计要交纳社会抚养费47000多元,这个费用也太严厉了,这样的收费合理吗?据计生局说是违反法律,我翻了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说到具体办法,只说由地方制订.这样的费用我真的不想交,想不出有什么依据!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非婚生育问题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保险,未婚生育罚款问题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婚生育罚款问题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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