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当时的《购车合同书》虽未对代为购买保险的时间和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但该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专业公司,应当明知购买保险是汽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之一,且公司在3月23日收取李某的6万元中包含了代购保险费用,具备了代购保险的条件,因此公司在将车辆交付给李某时就应当履行代为购买保险的义务。公司怠于代购保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该车业公司赔偿李某的损失6.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通知车业公司要求保险理赔,该公司却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上户故未办保险,无法理赔。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车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6.4万余元。
2008年3月16日,李某与成都某车业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书》,约定购买花冠轿车1辆,购车价为10.9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公司附加服务为代为购买保险,代为上牌。当月23日,李某向公司交付了首付款、保险费、上牌费用等6万元后,取得花冠轿车1辆。4月22日,李某驾驶该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修理费花了6.4万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推出卖车附加代购保险、代上牌照服务,可是在车子卖出之后还未来得及代购保险就出了车祸,这笔无法在保险公司兑现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颇受关注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交付时就应当履行代购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车主李某损失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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