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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有责

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有责

投保时,哈尔滨市一保险公司对王女士约定连保3年可保证续保。3年后,保险公司却以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绝续保。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9月,哈尔滨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王女士推荐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称如果王女士能够连续投保3年,就保证她可以续保。 合同订立后,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连续3年按时交纳保费。2005年9月,当王女士第4次向保险公司交保费,打算继续保险的时候,却意外地接到保险公司的通知,称因王女士的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王女士保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委托业务员退还了保险费。王女士了解到,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暂性脑缺血在黑龙江省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并已痊愈出院,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8000余元的保金。而保险公司就是因为这次生病,认为王女士的健康状况有问题,才不予承保的。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撤销《人身保险拒保通知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道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尽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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