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房屋的产权状况,了解房屋到底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
所购房屋一旦是共有房产,一定要求其他共有人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表达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
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较高额度的违约金,增加售房人违约成本的同时,对售房人也是一种震慑。
对于置业者来说,为了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必须要做到三点:
比较而言,王磊还算是幸运的。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有的购房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售房人夫妻一方知晓卖房行为,或者真的就存在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把房子给出售了。
像王磊遇到的这种情况,并不新鲜。由于北京的房价浮动较大,一些卖房人见利忘义,为了达到毁约的目的,往往以签合同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其他共有人占据房屋不腾退,这就出现了置业者付了房款而不能入住、不能过户的怪现象。
投资理财,我的房无法过户对于顺利入住、顺利取得房产证的置业者来说,他们是幸运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还有这么一批像王磊一样的置业者,交完不菲的中介费、签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完首付款后,却不能入住、不能过户。
律师论道
最终,法院认定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李丽是知情的、同意的。张强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王磊与张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强及妻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配合王磊办理过户手续,并腾空、交付房屋。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案件审理中,中介公司表示,张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签署了共有房屋出售承诺书,并与张强的妻子李丽进行了电话沟通,确认张强与李丽均同意出售房屋后,才开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案件结果
我的房无法过户关于第二个焦点。王磊在购房的时候,中介明确询问张强是否经过妻子的同意,而张强明确答复已经告诉妻子,并在中介出具的承诺书上代妻子进行了签字确认。
关于第一个焦点。由于张强和李丽是夫妻关系,而这处房子是他们在婚内购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王磊买的这处房子,确实是张强和李丽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法律也规定了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共有的同意。
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本案有两个焦点。第一个焦点,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第二个焦点,张强的妻子李丽对张强出售房子是否知情?
焦点
投资理财,我的房无法过户李丽更加强硬,说道:“谁说是你的房子,我咨询律师了,没经过我的同意,你们的交易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无论如何我都不会搬走的,不行咱们就去法院评理。”
王磊非常生气的说:“现在这个房子已经是我们的,和你们都没关系了,你没权利住着我的房子,我要求你立即搬出去。”
原来,在租户搬走之后,李丽立即住进了这个房子。王磊一家来到房子处,确实见到了张强的妻子李丽。李丽非常不客气,说:“这房子是我们夫妻共有的,张强卖房子的时候可没通知我,我不同意卖这个房子,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这可如何是好?张强一再强调,自己也在做媳妇的工作,但当时卖房子的时候确实没告诉妻子,现在自己也很为难。
2013年3月,房子租期到期,王磊一家子兴高采烈的准备收房入住。在和房主张强的电话中,王磊心里开始焦虑。原来,张强告诉了王磊一个不好的消息,说妻子不同意卖房,在得知房子被卖以后,已经带着孩子住进了房子里。
我的房无法过户卖房人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唯一不足的是,这处房子一直有一家租户在住,租期到2013年3月才结束,王磊同意租户租期到期再搬走。也正是在这五个月的时间里,王磊的在京购房梦几近破灭。
王磊开始网上查资料了解如何购房,到各个中介询问房屋信息,到房屋实地进行看房。最终,在2012年10月的时候,王磊通过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看上了四惠的一处房产。这套房子是个110平米的三居室,父母一个屋,和妻子一个屋,儿子一个屋,正好够用。在支付几万元的中介费后,王磊与业主张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约定等到租户搬走就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王磊是70后,在北京一直从事IT行业。在北京能购买一套住房,是他自己和整个家庭的梦想。为了这个购房梦,王磊与妻子努力挣钱、紧衣缩食。由于前些年的犹豫,王磊没能像大多数70后那样,在北京购置了一套或多套房产。眼见着北京房价见涨不见跌,已有妻儿的他决定购置房产,以便一家子能在北京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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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人:焦景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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