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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保税费改革的积极意义

近几年,中国社会保险的费改税问题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社保基金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导致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低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的现象非常普遍。社保费征收乏力、欠缴严重的问题已成为通病。第二,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得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由于城镇和乡村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样的社会保险费在富裕地区可以承受,而在贫困地区不一定能够承受,这就制约了社会保险在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展。目前,我国仅在城镇职工中开展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只开展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覆盖率不足,导致广大农村人口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第三,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导致资金滥用和挪用现象比较严重。表面上现存的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保基金运营机构,与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分开。但从本质上来看,这只是行政体系内部的分开,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分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质上仍然集社会保险费的收、支、管、用于一体。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的模糊不清使得社保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外部监管的缺失导致社保基金被滥用和挪用的现象相当严重。第四,管理机构重叠造成巨大浪费和管理费用严重超支。我国分管社保基金的各个部门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各级劳动部门已设立专职经办机构数千个,配备管理人员数万人,如此众多的机构和人员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加重了社会负担。管理费用过高也使得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基金整体的保障水平不高。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可以克服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存在的弊病。笔者认为,税费改革给社保基金在资金筹集、管理和职能发挥带来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增强保险资金筹集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为社会保障提供充分的资金来源。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充分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彻底改变现存的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社保基金征收不足问题,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社保基金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二,税费改革可以加强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税费改革之后,就可以形成“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在新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将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实现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的运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预算管理,有效遏制社保基金的滥用和挪用现象,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第三,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在全社会范围内采用征税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克服了现行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不同费率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避免企业因费率不同所带来的负担不均问题,有利于社保基金在全社会范围进行统筹安排。同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调度能力的提高保证了社保基金的连续性。第四,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将节省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将养老、失业、医疗等费用项目合并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可以将劳动、医疗、人事等部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合并,机构的合并可以带来管理费用的减少,由此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以用于解决社会保障部门经费紧缺的问题,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最后,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公民遭遇生存风险时所遇到的困难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通过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把一部分国民收入从高收入者转向低收入者,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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