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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

例如在广东省一些无子女的农村老人, 通过政府组织、自愿协议的形式, 将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作为遗产转移给愿意承担养老义务的村民 ( 甚至外来民工) , 解决养老问题, 是一种比较好的形式。有些地区规定 70 岁以上的无子女村民, 其承包田收归集体, 由集体供养其老年生活。在一些不发达地区,除了传统的家庭保障制度外, 又建立起一些新机制。如一些少数民族村建立了储蓄互助会。参加互助会的成员, 每年交 10公斤粮食或谷物, 积累起来以备养老。在发达地区, 除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之外, 还发展起一些商业化运作的“托老所” 或老年公寓。例如在烟台市举办的一些社会化的敬老院、托老所与老年公寓, 对开展社会化养老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 3) 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伴随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 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其一, 银行部门推行的养老储蓄。对象主要是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 采取零存整取方式, 存期 10 年或 30 年由储户自定。其二, 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在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 也可分次投保, 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其三, 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几种形式, 如“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的基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 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

( 2) 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 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 对已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 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从全国范围来看, 享受养老退休金的范围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 凡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定期或不定期地从乡村经济组织中领取相应的养老退休金。实行这种办法的, 主要是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区或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第二类, 主要是对那些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 定期发放一定金额的养老金。第三类, 对少数年事已高, 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 实行养老退休办法。第四类, 对乡镇企业职工发给数量不等的退休金。农民退休养老制度这种社会养老办法在农村还是极少数地方, 而且在保障范围、退休金发放水平等方面还不甚稳定和规范。从全国农村实施情况来看, 主要在长江三角洲的苏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的广深地区, 当地乡镇企业发达, 曾试行农民退休养老制度, 由于这种养老形式要靠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做后盾, 这几年随着乡镇企业发展滑坡和改革, 这种模式有萎缩的迹象。

( 1) 五保供养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 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 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有些经济较好的地区, 有的办起敬老院, 让他们集中居住, 做好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服务。2000 年集体供给的五保户 208. 1 万人, 集体供给金 20. 5 亿元。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老人群体当中属特困人员, 从全国农村老人人口总数来看, 受益人员极少, 同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供养五保户的款物, 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要靠一定的地方和集体经济来支撑。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在部分农村贫困地区这一经费难( 2) 优抚对象中部分农村老人的优待抚恤制度。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为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2000 年国家抚恤补助各类 优抚对象 442. 5 万 人, 其中:革命伤残人员 88 万人; 定期抚恤烈属 44. 8 万人; 定期补助优抚对象 309. 5 万人, 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10.6 万人。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以来由民政部门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仅仅是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这也是一种比较统一的养老制度。我们应当允许各地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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