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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启动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活动的非公企业职工(含农民工)住院的所有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等报销费用后,享受特殊补助的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相同。

在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重特大病职工住院还可以享受重特大病特殊补助。参加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住院的所有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行业互助金补助(或商业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等报销费用后,再按四个等级给予特殊补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2-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0.3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重特大病可享受特殊补助

据介绍,参加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生病住院时,将享受住院津贴。按照规定,一个住院治疗期内每人每天住院补助30元,最高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600元。

我市将启动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住院津贴每人每天30元

参加活动的非公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年缴费36元。非公企业职工中,已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300元起付钱后,按60%给予补助(一期为50%),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一期为2万元)。已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新农合”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和300元起付线后,按50%给予补助(一期为45%),一个互助期内最高可享受2万元补助(一期为1.5万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500元起付钱后,按45%给予补助(一期为40%),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万元(一期为1.2万元)。

参加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年缴费60元。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再扣除300元起付线后,按60%给予补助(一期为50%),一个互助期最高可享受5万元补助金(一期为3万元)。

最高补助限额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

“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一年以来,已为2000多名患病住院职工(农民工)进行了医疗互助,共发放医疗互助金200多万元,其中单人患病职工住院发放医疗互助金达2万多元。”3月31日,记者从市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部署会议上获悉,我市将于4月15日启动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第一期相比,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金基本补助标准将有所提高,同时新增了住院津贴和重特大病特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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