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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工人送货途中受伤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35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作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此,明辉实业作为刘成的用人单位,应向刘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判决明辉实业赔偿刘成伤残补助等共计5.08万元。一审宣判后,明辉实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4月27日10时许,刘成与工友乘坐明辉实业的微型货车送货途中,被车上掉下的摩托车配件砸伤。事故发生后,刘成被送往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粉碎性骨折"。2006年12月13日,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明辉实业与刘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5月11日,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成为工伤。2007年10月18日,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成伤残程度达到八级。2008年1月,刘成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伤残补助申请,2008年1月22日,七里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由明辉实业支付刘成工资补助1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3万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43万元等共计5.08万元。裁决后,明辉实业不服,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兰州明辉实业有限公司上班的刘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送货途中受伤,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刘成讨回了公道,终审判决明辉实业赔偿刘成伤残补助等共计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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