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本来是买安心的,但松阳县三都乡农民徐仲林为妻子黄水花买的一份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非但没有安心,反而非常闹心——交了三年保费后,才知道自己签的是一份无效合同,为了退回保费,上上下下跑了半年多时间,目前还有2500多元保费退不回来。 近日,徐仲林走进《百姓热线》工作室,他向记者反映:“2006年12月的一天,我的同学、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的业务员占增弟来到我家,对我说你们老两口年纪大了买一份保险防老吧,并向我介绍买保险怎么怎么好。但任凭同学怎么动员,我还是没有买。过了几天后,占增弟又带了两个人到我家,向我介绍说这两位是公司的业务经理方某和何某,今天来是专门给我介绍买保险的知识的。之后,方某和何某就开始轮番给我介绍保险的险种和好处,一点都不懂保险知识的我,最终还是被他们说的好处所诱惑,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他们还不满足,鼓动我给妻子黄水花也买一份。当时我妻子不在家,我就说等妻子回来后商量商量再说。可是他们说,不要紧的,反正你们是夫妻关系,你签字就成了。于是他们就拿出保单和一些表格叫我在上面签字,因为我对保险知识一点都不懂,再说业务经理都说没关系,于是我便在我老婆的保单上签上了老婆的名字。签字后他们就把表格拿回去填了,之后,保险公司每年从我的银行账户上扣去保费。” 三年后业务员占增弟退出保险公司,由王菊兰接手其业务,她在检查保单时发现黄水花保单上的签字与我保单上的签字为同一人的笔迹,不是黄本人签字,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是份无效合同,要求我老婆重新再签过。我老婆不同意,并赶到松阳公司提出退保。该公司经理对她说,要退保可以,但要按照规定的折扣退,只能退回一半还不到的保费。我就去咨询律师,律师分析后认为,这个过错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在我,他们按打折退保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然后,律师还写了一份报告给我。我就将此报告送到了泰康丽水公司,但他们迟迟没作答复。无奈之下,我就向丽水保险业协会进行了投诉。在协会的协调下,公司同意给我退保,但必须要我写一份自愿承担1000元费用的意见书,才给我退,当时我不肯写,他们说那只能叫我到法院去拿了。被迫无奈之下,我只好自认倒霉,写下了意见书。随后,他们退给了我11483元保费。但我每年交的是4671元,3年共交了14013元,还有2530元没退给我,即使是扣除我被迫签下的承担1000元,还有1500多元没退给我。 徐仲林十分生气地说,买保险本来是用来防老的,买个安心,没想会出现这种事。半年多时间他为此跑来跑去,花掉了许多路费,耽搁了很多工夫,损失了三年利息,最终连本钱都拿不回来,真是亏死了。他说,这本来是业务员的过错,为什么要让他来承担损失呢?保险公司凭什么扣他的钱呢? 6月22日下午,记者带着徐仲林的问题,采访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丽水公司公共资源部一位姓陈的负责人。据她介绍说,公司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是作出了很大的让步的,如果按照正常的现金价值退保,只能退5894元,为了妥善解决此事公司追回了当事业务员的佣金1000元,公司补贴了2000多元,还向省公司总额外调整了2000元,可以说是尽了最大的努力了。至于当事人承担的1000元,他们认为当事人签过字也要为此承担一部分责任。当时当事人也是同意的,后来他又心痛了,所以就反悔了。上午他们已经与市保险业协会进行了沟通,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困难,他们采用变通的方式再补偿给当事人1000元。至于他说的还有1500多元的问题,以前他从来没有提过,这是附加险,属于消费性的,时间过了就没了,因此,是不能退的。 记者问:“既然你们认定大合同都无效了,这个附加险还有效吗?” 这位姓陈的负责人回答说,《保险法》与其他法有所不同,理解起来比较困难。 这位负责人最后说,有人投诉,就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我们会继续做好此事的处理工作,让客户满意。 6月25日,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潜玉林。潜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因保险买卖而引发的争议案件,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徐仲林以妻子黄水花的名义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签订“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徐仲林以妻子黄水花的名义签字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范畴,所以其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当然有效;其次,该《保险合同》在黄水花未作出明确之前尚属效力待定,也就是说该《保险合同》生效与否应由黄水花确认后方能确定,但最终黄水花不愿补签的行为确定了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第三,从本案订立《保险合同》的具体经过来看,徐仲林是不怎么愿意买这份保险,保险公司人员以“你们是夫妻关系,你签字就成了”而要求徐仲林帮其妻子购买保险,违反了《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等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主要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一方,所以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返还徐仲林的保险金。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条款中有主险和附加险问题,的确附加险属消费性险种,具有附属性和保障性,一般以一年为限,而且随意性更强,投保人可投保也可不投保,其与主险之间并非是严格的主从关系,只是没有投保主险之前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已。保险公司对于附加险的保费一般也是以年单独结算,而且又是在发生保险关系第三年时,该保险合同才被提出无效的,所以,附加险的保费退费处理比较难,对此《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保险人这一方,并且投保人方又没有发生附加险所约定的事项及进行理赔,故保险人应就附加险保费返还。 通过本案,告诫保险公司不要为了营销保险而违规操作,也告诫广大公民不要因为面子而轻率地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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