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意外残疾保险金: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的残疾,领取残疾保险金。
2.附加保险利益:
B.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疾病身故,领取10万元,本主险合同终止。
心的希望 安幸福定期寿险(A)1.身故保障:A.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053万元(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利益:
保费支出:年交保险费590元
30岁男性,投保《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2004)》,30年交费,保险期限3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内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图例说明:
保险,心的希望 安幸福定期寿险(A)图例分析:
投保示例
2、减额交清,免除您的交费压力
1、享受可转换年金权益,灵活运用资金
产品特色
心的希望 安幸福定期寿险(A)投保年龄:18-60岁
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
险种类别:定期寿险
缴费方式:趸交、5年、10年、其他,
产品类型:主险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