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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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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交费期间,若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以后续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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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下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4、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8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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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21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

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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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险种,规划孩子成年之后和“三十而立”之前不同阶段的重要需求,即在18~28岁期间,按照不同比例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深造金和婚嫁金,同时兼有身故保障功能。

一、产品特色:

新华人寿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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