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经济组织如需更改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助档次,需由经济组织填写《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所在区,到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变更缴费档次。
保险,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实施办法》实施时,已经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或《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的规定,按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贴档次,按其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水平和经济组织的缴费水平所对应的《实施办法》中相应的缴费档次确定,政府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上述缴费分别给予补贴。
(十二)缴费标准的变更
如果经济组织确有困难,暂不给参保人补贴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中予以明确。
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执行,参见下表:
(十一)缴费标准
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岁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应从《实施办法》实施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在上述时段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填写《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应书面向经济组织提出趸缴申请,并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增减员申请表》和《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九)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月缴费。
保险,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符合预缴条件的参保人,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以下简称《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八)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七)个人的缴费档次或经济组织的补助档次需要变更调整的,经济组织须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起按新的档次标准缴费。
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标准变化的,经济组织不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人数核定次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每月新增参保的人员,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六)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经济组织需将经审核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当月报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经济组织每月申报的参保人数及缴费标准核定其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须填写《广州市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2),连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增减员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
保险,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一)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经济组织)负责对本村符合参保条件(含不缴费且符合按月申领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个人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
一、参保对象
根据《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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