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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会需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保证农民分享社会进步成果,使农民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因此,吉林省应加快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前提。经济的发展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目前分散的农业生产进行集中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积累。除此以外,还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结构调整,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督,建立基层财务公开制度,通过减少消耗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同时应制定政策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水平。

增加农民收入。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业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高低与农业收益关系密切。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是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水平的经济前提,增加农民收入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增加农民收入主要应从继续落实国家的各种农业政策入手,保证农民在增产的情况下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应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从而使农民的实际收入得到有效提高,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拥有必要的物质保障。

继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划出部分基金用于互济来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也应投入部分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以便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能力,能够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应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将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基金由县级政府部门管理,一部分进行集中管理,主要用于投资国家可以制定一些保护性的投资项目,将集中管理的基金向收益高、风险低的国家基础性建设项目投资,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

保险,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提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提高认知程度,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明确,吉林省应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增加省级试点,争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的农村养老问题涉及面广、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整合现有各类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过渡和衔接。同时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热情,鼓励农民积极参保。

吉林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制约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由于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吉林省的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提供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集体养老面临诸多困难。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除了维持自身运转和提供社会优抚、社会救助以外,几乎没有能力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充。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了对农村养老保险支持程度的降低。目前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已难以承担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辅助作用。

农民个人收入增长缓慢,参保能力有限。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及参保对象的范围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联系。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同时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最近几年,吉林省的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但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幅度较小。同时,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农民的收入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及购买生产资料,以便进行下一年度的农业生产。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剩余较少。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增长幅度降低,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不仅参加养老保险的难度加大,还有一部分参保人员被迫退出保险,把基金变现,用来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储蓄型模式,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互济性,完全依靠参保人员的储蓄额度来保障未来的养老金支付,缺乏激励机制。同时,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保险基金的数额会逐年增加,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将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现有的保险基金缺乏多样的投资途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同时,对抗通货膨胀的能力较差,保险基金容易缩水,对农民未来的物质保障能力大大降低。因此,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较低,退保现象不断增加。

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目前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干部、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认识不足。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各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从关注三农、改善民生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要就国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领会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共财力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政府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险制度,诠释了政府部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农村居民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日趋强烈,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实施,提高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客观条件均已具备。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但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参保人数增速较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截至1998年,全国共有8200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保险基金达到166亿元。其中,吉林省的参保人数只有19.1万人,养老保险金累计为7329万元。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其后的几年里,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新增保险人员增长缓慢,退保人员增加,保险金收入下降,逐渐呈现出全面萎缩的态势。2005年初,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加,吉林省推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其中包括明确各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到2009年底,吉林省各地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但是到目前为止,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依然增速缓慢,今后还需要制定更为行之有效的政策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

吉林省于199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参保意识比较强,而且有稳定的收入,在农村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所以当时主要将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纳入到社会保险缴费范围之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参保对象定位准确,工作方法比较合理,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吉林省迅速建立起来。截至1993年底,这项业务已在省内的48个地区展开,参保人员达到6万多人,缴纳保费共750万元。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保险,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来临,我国原有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基于此背景,吉林省应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积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决新时期农村养老的实际需要。

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逐渐降低,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正在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吉林省应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减弱的情况下,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构建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倡导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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