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险法对人寿保险运营的影响及对策 朱学胜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 430033 摘要:新修订《保险法》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了适应新保险法相应的规定,保险公司原来的运营规则和业务流程也应作相应的修订。本文从新修订保险法与修订前保险法明显的变化,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揭示保险公司在运营中应加强业务制度设计内容,以保持与新保险法立法精神一致,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新修订《保险法》,总体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因此,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成为本次新修订保险法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险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重要职责。 一、新《保险法》之下保险公司运营规则的变化 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其中,在规定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重点在以下八个方面,保险公司的运营规则也需要发生如下变化: 第一方面,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 新修订《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与新条款比较,原条款主要附加了“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经这样修改后,保险合同成立就与合同订立的过程保持了一致:即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减化了程序,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时间,消除了保险合同双方对此理解的分歧。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主要的诉端也肇于此。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风险点又在保险公司承保环节。信诚人寿保险公司2001年发生的200万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广州中院的认定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的关键事实也是信诚人寿公司没有承保。既然如此,“同意承保”如何理解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实践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1.保险公司的“承保、核保和签发保单”是一个意思吗?保险人作出的“同意承保”和“签发保单”是同样的意思表示,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吗? 2.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有法定的表现形式吗?保险公司的“同意承保”如何让投保人知晓,司法机关也认可? 3、作出承保决定如果是附加条件如何处理(如加费、减额、除外)? 4、谁来保证承保过程中的公允? 在司法实践中,正因为把承保、核保和签发保单混为一谈或者没有理解,才出现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理解争议,司法机关常常以此理解发生争议,对保险人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在判例中出现相似的案件事实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何谓承保?核保?签发保单?LOMA教材对此分别的解释是:承保(Approved, To Cover)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实现企业有效益的发展,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核保(underwriting)又称风险选择(risk selection),是保险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它负责评估准保户的风险级别,对其进行分类,并对是否承保及公司风险做出决定。核保员就风险分类和保费金额所做出的决定叫核保决定(underwriting decision)。签单(policy issue)是保险公司准备保险契约并促成将保单送达客户的职能部门,一般由销售保险的代理人派送保单。从以上解释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之间的区别,它们都是保险公司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相同的业务环节,对于客户的投保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专业标准,进行风险判断和选择的过程,并作出核保决定,核保决定有可能是同意承保、附加条件的承保或不同意承保(拒保)等,因此,可以说,核保是过程,承保是结果。签发保单只不过是将双方合意行为进行记载的书面形式。当然,包含了核保和承保的结果。所以说,核保和签发保单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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