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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男子携带580张信用卡过关 被判4年6个月2009年1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200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处罚范畴。而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又首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据法官介绍,不经过他人同意持有他人银行卡超过5张,很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未经同意持有他人银行卡构成犯罪
警方提醒:市民平时一定要保管自己的身份证,身份证丢失后需要及时补办,防止成为犯罪分子手中的工具。
男子携带580张信用卡过关 被判4年6个月这些卡的是怎么来的呢?警方通过相关接处警情况,通常市民丢失身份证后,会被犯罪嫌疑人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相关业务。丢失的身份证犯罪嫌疑人会专门到网吧、饭店进行收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这些用市民冒充的银行卡就会成为他们躲避公安打击的工具。
据了解,警方在审讯中,孙某表示,“我没想到多拿几张银行卡也是犯罪。”虽然其并没有交代他们拿这些卡是做什么的,但民警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这些银行卡可能是被用于电信诈骗的卡,或者被用于洗黑钱。
银行卡来自于丢失身份证
二审法院表示,原审法院根据孙某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和视频监控等证据,认定孙某主观上对其所持有信用卡的性质和数量均有明确认知,原审法院认为孙某在一审庭审中称不知道携带的是信用卡的辩解意见与常理明显不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还根据刑法及金融机构的规定,认为孙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予保管、支配,其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以上判决,孙某上诉提出,其系受人之托捎带物品过关,其并不知道携带的是他人的信用卡,主观上没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主观故意。
信用卡,男子携带580张信用卡过关 被判4年6个月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香洲区法院认为,孙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孙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9日19时许,孙某在携带580张他人银行卡从澳门入境时,在珠海市拱北海关的入境4号通道被海关人员查获。经发卡行上海农商银行鉴定,上述查获的银行卡均为该行发行的鑫福农卡,卡片信息真实有效。
携带580张信用卡过关
一男子在从澳门入境珠海时,竟被发现随身携带了580张银行卡。尽管当时男子表示只是帮朋友带货,但他仍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四年半。警方提醒,这些银行卡多半被用于电信诈骗或洗钱,而银行卡的来源则很有可能是你之前丢失的身份证。
如今信用卡诈骗的案例越来越多,网上还有信用卡明码实价的买卖,买卖信用卡属于犯罪,不经他人同意持有他人信用卡超过5张,也会构成犯罪。最近一男子从携带580张信用卡入境过关,被发现最终判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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