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生病后保险公司以“心动脉瓣手术”不是“心动脉手术”拒绝理赔,王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朝阳法院昨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负责此案的朝阳法院独任审判员崔晓林认为,本案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原告对“心动脉瓣”和“心动脉”的生理结构不是十分的了解,所以原告认为“心动脉瓣手术”是“心动脉手术”的一部分,而保险条款已经说明了“心动脉手术”的范畴。朝阳法院昨日当庭宣判,王女士所患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驳回原告的赔偿保险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14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代理人唐先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继续上诉。1998年12月,王女士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每年交保险费1839.5元,交费期限为20年。去年9月,王女士心脏二尖瓣出现病症,在阜外医院做了主动脉瓣手术。由于理赔申请遭到拒绝,王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保险费13万元及利息1778.4元。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约定。合同中约定:重大疾病包括十种,第十种为主动脉手术。对主动脉手术的解释是指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断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王女士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既不是医学工作者,也不是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将主动脉瓣手术理解为主动脉手术的一种,是很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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