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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P2P头上的法律之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呼之欲出已经半年多了,如今只出个指导意见就把P2P闹的风雨不断。风声渐紧,有的小平台跑路,有的大平台暴雷,有的依旧高歌猛进,有的则是夹着尾巴过日子,平台上演一场众生相,局内局外都看心慌慌。
说到监管,所有人都认为监管的令箭感觉要出来,这个感觉不是遥遥无期。在这个情况下,P2P网贷行业平台数量已经三个月负增长了,乱象丛生的P2P似乎马上就要进入寒冬,经侦频频突袭更是让悬在P2P网贷平台头上的法律之剑,再一次刷了刷存在感。
法律之剑,非法集资
谈到“非法集资”,不得不说的是 “非法集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只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和规定,就像“自融”其实并不是金融行业的术语一样,只是网贷行业兴起后衍生出来的一个名字而已。
如果说“非法集资”跟经济犯罪很近但离P2P圈有点远,那么构成“非法集资”的其中一个罪名跟P2P网贷肯定很“亲近”,那就是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君不见“国湘事件”给多少人敲响了警钟,也让这悬在P2P网贷头上的法律之剑闪耀出该有的光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构成非法集资罪名。
如果平台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宜信为代表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就有此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我们平常所说的“资金池”则更加明显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了资金池,罪名就存在。所以很多平台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该罪名也成立。
之前在某篇贴中曾经写过这样一段话:基本上可以说99%的平台都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定罪 ,可以说那些认真做事的P2P老板也是不容易,这边政策像个冲锋号,鼓励你创新,加油 !好好干,国家不会亏待你的。事实上,法律是无情的,是公正的,像一把剑悬在你头上,你老老实实冲锋国家是不会亏待你,但是你要是不老实,分分钟收拾你。所以呢,玩P2P的老板们,老实点咯,加油!
因为是帖子的缘故,语言风格略带调侃,但是到现在要重新申明:我说的并没有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悬在P2P网贷头上的一把剑,它与“非法集资”中“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明确性不一样,它是一把双刃剑,前两者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的不良分子,而它则有太多的不确定的性,因为很多安全规范的平台也踩着这条红线,定不定罪只是政府一句话而已。
从某种意义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明性制约了P2P网贷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在政策先行的情况下,网贷如今衍生出的模式与某些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冲突。因为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可能存在这一的情况:老板这边在政策鼓励下做事,做着做着却突然被说违法犯罪,换谁都不会心安。这种冲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制约着网贷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所以说既然如今监管即将出台落实,那么下一步是不是该呼吁修订相关法律了?想想一个明确的监管条例加上一个明朗的法律环境,怎会成就不了一个愈加成熟的网贷?这个难道不是投资人和平台之福音?
最后借用一句诗来结束:既然冬天都已经来了,那么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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