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的规定,教练员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但由于李某担任教练的肇事车辆粤××学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广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校),而李某是受被告广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雇请担任肇事车辆教练,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应由广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仍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部分由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交强险已足额赔付了原告的全部损失,故由驾校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用。
去年4月27日15时15分,李教练带领学员吴某学习驾驶小型轿车,由清远往阳山方向行驶至清新县S114线龙颈珠坑将军帽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钟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清新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第2011B001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李某带领学员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明钟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编者按驾校学员在教练陪同下上路学车,岂知与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受害者把保险公司、驾校及教练一并告上了法院。近日,清远市中级法院维持清新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金额后,剩余部分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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