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来办理转档案时已经58岁,离退休仅1年多。谢早在2007年就已将户口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柳州,本应同时把人事档案一起转到柳州,但他还是继续保存在江西。经就业服务中心主动向江西的档案托管部门发商调函,谢的档案通过机要渠道到达柳州。工作人员审定发现其档案资料不全,于是告诉谢补缴养老保险,并协助其补全了档案资料。当时,工作人员已向谢说明了关于托管费的做法,通过协商,谢同意缴纳从2004年至2014年的档案托管费(缴完后再也不用缴费),并签订了托管协议。未料,之后谢又反悔,认为就业服务中心“多收了托管费,并与就业服务中心多次交涉。最后,为安抚谢的情绪,尽管其行为算是“毁约,就业服务中心还是于1月15日退还了其档案托管之日前的托管费。
本来,职工与原单位一解除劳动关系就应把档案转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但在一段时间内,很多人都采取“投机取巧的方法,等到临退休前才将档案转来就业服务中心,有的故意将档案拿在自己手里,有的随便找个挂靠单位(劳动关系并不在该单位,根本办不了退休)。2008年,就业服务中心和物价部门召开协商会,决定对临近退休才转档案过来的适当往前收取档案托管费(该做法当时形成了会议纪要)。之后,就业服务中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的方式,从其退休之时算起,往前收取5至10年的托管费。
谢先生反映,由于爱人在柳州工作,为照顾夫妻关系,他此前已将户口及社会养老关系从江西转到了柳州市。2012年10月18日,他的人事档案从江西转到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但办理托管手续时被收取了从2004年至2014年,共10年的托管费。他提出,合理的收费应从委托档案管理之日起开始计费。他认为就业服务中心收费不合理,要求退还被“多收的托管费。同时,他也向物价部门反映,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柳州市民谢先生于2012年10月将人事档案转到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被一次性收取了10年的档案托管费。他对此提出了异议:为何要多收托管费,这一做法是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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