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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镇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社保后可享养老金

要在3月31日以前申报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间原则限定在2012年3月31日以前。申报时应填写《烟台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各县市区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报人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同时核实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等情况。各县市区汇总审核合格的申请纳入人员名单,连同原始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经初审、复审后,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待遇领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发放相关待遇,并为其单独建户、单独管理。

与此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比对、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其它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在烟台市以外城镇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需同时提供原工作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未享受养老、遗属补助等待遇的证明。

工作经历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以本人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它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能证明属户籍制度改革前城镇户籍的相关材料。

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烟台城镇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社保后可享养老金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按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补缴纳入人员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全部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补缴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不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人员最高每月可享受养老金601元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保险,烟台城镇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社保后可享养老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申请终止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纳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缴费标准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三个档次。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61周岁以上最多可减免1.5万元

烟台城镇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社保后可享养老金

社会保险关系认定,重点确认申报纳入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工作经历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城镇户籍认定,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重点依据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原始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等其它原始证明材料。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出生时间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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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与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具备(一)、(二)、(三)条件的,可纳入烟台补缴人员范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烟台城镇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社保后可享养老金

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曾在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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