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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余栋:统筹中央与地方监管 分类监管互金机构

应该说,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监管起着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作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则通过不断创新推动整个行业向前发展,形成行业增长的主要动力;行业协会则是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关键环节。行业协会通过引导会员单位积极自律,促使会员单位形成互联网金融底线思维,坚决不触碰非法集资、资金池、自融等业务红线,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从自身角度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努力打造“政府监管、行业引导、企业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新型治理框架和格局,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今年3月份在上海成立,作为首个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协会,其成立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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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通常会经历三个阶段。一是由市场中为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创新力量提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具有混业的特征,并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或监管条例适用,行业处于自发形成的野蛮生长过程。二是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金融风险不断积累,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并通过完善行业自律,严格控制规模来规范行业的发展。三是市场力量和政府监管达到平衡后的稳步增长阶段。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已经接近尾声,新设平台数目逐渐下降,行业风险正处于集中爆发阶段。同时,政府已经开始对行业进行规范。这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完成野蛮生长阶段,正向规范发展阶段过渡。这种过渡阶段,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同时也应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政府三者之间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行业自律 底线思维

与此同时,也应不断规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的不同功能,分类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和办法,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的相互传染,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其余3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来看,P2P网贷由于业务规模大、风险传染性强、极易出现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行为,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爆发最集中的地方。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我国共有P2P网贷平台2497家,贷款余额为6499.7亿元。其中,民营P2P网贷平台数量占比90.79%,贷款余额占比39.21%。在风险暴露方面,P2P网贷平台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523家,除两家国资系问题平台外,剩余均为民营系P2P网贷平台。促进P2P网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应尽快出台P2P网贷监管办法。

目前,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看,发展较快的业态类型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等。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防范,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在法律法规上有《反洗钱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在规章制度上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而对其余3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尚未形成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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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几年快速发展甚至野蛮生长。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纷繁复杂,产品相互关联性较强,风险传染性较高。因此,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时,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进行区分,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区别对待 分类施策

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和体制建设对我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美国针对提供不同功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案,如在网络众筹方面,通过了《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确立了众筹可以作为公司进行直接融资的方式;在P2P网贷方面,有《TruthLendingAct》、《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等数个法案可以适用。这些法案对信息披露、贷款回收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监管体制上,美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美国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进行监管,联邦层面具体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进行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则依据本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联邦的监管措施;对于P2P网贷平台,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各州证券监管当局对筹资者进行备案,并对P2P平台进行注册登记,要求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因此,必须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统筹中央和地方监管,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死角,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跨业务、跨区域、跨市场特征明显,这极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依旧是金融契约关系。金融契约关系得以遵守的前提条件是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保障。但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还缺乏比较完整、具体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基本上处于一种法律约束不足的发展状态,这也导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极易出现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

完善监管 加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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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风险多发态势。客观来讲,在促进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互联网金融发挥了独特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点。当前,在经济增速下行、监管环境不完善、从业机构良莠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某些业态脱实向虚、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倾向越发明显,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和市场情绪受到很大影响。如何利用好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有利的一面,同时又能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所面临的难题。

姚余栋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与防范

文章全文如下:

文章还指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已经接近尾声,新设平台数目逐渐下降,行业风险正处于集中爆发阶段。同时,政府已经开始对行业进行规范。这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完成野蛮生长阶段,正向规范发展阶段过渡。这种过渡阶段,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同时也应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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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从其余3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来看,P2P网贷由于业务规模大、风险传染性强、极易出现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行为,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爆发最集中的地方。与此同时,也应不断规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的不同功能,分类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和办法,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的相互传染,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看,发展较快的业态类型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等。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防范,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而对其余3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尚未形成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文章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纷繁复杂,产品相互关联性较强,风险传染性较高。因此,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时,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进行区分,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5月31日,《金融时报》刊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的文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与防范》。文章指出,近期,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风险多发态势,在经济增速下行、监管环境不完善、从业机构良莠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某些业态脱实向虚、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倾向越发明显,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和市场情绪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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