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由于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受害投资人定位于“集资参与人”而未明确给予“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导致实际案件中存在一系列难度和问题。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投资人委托的律师很难看到卷宗,所以,投资人要争取受害人的地位,然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聘请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印案卷,代为出具法律意见等。不过,各地公检法部门对于投资人地位的理解不同,有的地方允许投资人的律师阅卷,有的地方不允许。法院开庭时,也常不允许受害人代表上庭,而仅仅让他们坐在旁听席,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这一点值得注意。
她解释,网贷平台出事后,通常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多数平台跑路案件的回款率低已是极为普遍的现实,“投资人也应当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在3月11日撰文表示,网贷维权的方式往往是受害投资人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一旦立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布控,效率高,花费少,但进入公诉程序后,不能再撤诉,投资人也无法把控案件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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