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肖凯还表示,P2P网贷平台跑路、倒闭、失联或提现困难,种种问题络绎不绝,以及2013年出现的”倒闭潮”,这背后带来的都是投资人巨大的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这么多问题平台,无论从监管者、投资者自身的权益维护,从法律层面看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他主张建立保护投资者的“多元规则体系”,包括私人民事救济、行政监管、刑事规制等。(文/陈妙美)
“我一直认为P2P从法律性质来说,事实上就是一个资金众筹。”他同时指出,众筹包括捐赠型众筹、预售众筹、借贷型众筹、股权众筹。目前国内的理解,往往仅限于是股权众筹,这在法律上可能出现监管问题。
国内谈到P2P,一般均认为是资金借贷,是类银行业务,理应由银监会制定监管细则。而在美国,P2P行业翘楚Lending Club和Prosper都受到美国证监会(SEC)监管,P2P业务也被认定为证券业务。
在肖凯看来,如果要为网贷留出进一步的发展空间,要对它的产品和交易模式进行创新;如果允许市场进一步开放,应该进行功能划分,把它放在证监会和银监会,根据资金不同用途进行监管。“我个人的观点,如果P2P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则为借贷;用于企业或企业项目,则为投资,实为证券。”
“对于P2P平台,如果要产生更多产品模式,比如说通过把资产进行打包,可不可以进行再贷款或者是资产贷款证券化,可不可以做债权的拆分?”他表示,这些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在银监会监管体系下,是很难得到进一步发展的。
P2P,业内称银监会监管框架或限制P2P金融产品创新“因为你叫网络借贷,有资金借贷,是银行的功能之一,所以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肖凯指出,其问题是这样虽然也能实现监管者保护出借人(投资人)权益的目的,但基本上也限定了P2P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其产品和交易模式创新,难以期望。
“目前主要还是从银监会的角度对网贷进行监管。这当中就切实存在着一个监管的缝隙或者是监管漏洞的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双千计划”教授肖凯在出席“网贷神州行”投资人见面会暨网贷之家三周年庆活动时表示,在银监会监管体系下,P2P金融产品的创新或很难得到进一步发展。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