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一名叫李大布的男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连续三年投保。一年前,李大布在吃饭时突然噎食昏迷,虽送医院抢救,医生终无力回天。李大布猝死后,其母亲、妻子、儿子祖孙三代人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索赔75000元。不久前,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噎食猝死引发的罕见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三原告保险金额5000元,判令三原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2640元。这个结果令他们更添伤心,至今未能释怀。昨日,与李大布的妻子许某取得了联系,她在电话里痛哭失声:“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连续投保李大布生前是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人,1956年出生。2002年春节前,李大布碰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一业务员。对方巧舌如簧,介绍险种时把好处说得天花乱坠,李大布不禁怦然心动。2002年2月5日,李大布与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签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关爱卡A款保险合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2月13日、2004年2月16日,李大布与该公司先后两次签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关爱卡B款保险合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约定保险费每份为100元,保险期限分别为2003年2月18日至2004年2月17日、2004年2月21日至2005年2月20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2000元。上述合同均约定:投保人为李大布,被保险人为李大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同时,李大布还在该公司投保“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70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大布,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保险期间自2002年2月6日零时起至2027年2月5日24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缴费方式为年缴(5年限缴),保险费为1570元,投保份数5份,保险金额:重大疾病5000元,身故5000元,同时附加(98)住院医疗险,附加险责任终止日期为2003年2月5日。2002年2月1日、2003年2月14日、2004年2月16日,李大布就“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70岁”三次缴纳保险费,每次为1570元。噎食猝死2004年11月10日,李大布来到海盐其堂弟所在的建筑工地,在吃中饭过程中突然噎食,后昏倒。李大布被急送至海盐人民医院,医生虽全力抢救,但没能挽留住李大布的生命。在该院门诊病历有如下记载:“现病史为病人约20分钟前吃饭时,突然晕倒在地,伴意识不清及四肢抽动两下,后伴小便失禁,后呼之不应;在搬上车时,有呕吐一次;既往史(同事口述)有高血脂,心脏病史。”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1日出具了一纸证明:“当时李大布是饿了,吃饭比较急,吃饭中他讲我哽牢哉。李大布想吐出来,很快地脸色大变,心情狂躁,用手在抓自己的喉咙,极为痛苦的样子。后李大布晕倒在地,在地上抓喉咙和抽动。后来就噎死了。”李大布的堂弟当时在现场,他证实李大布“吃中饭时噎死”。索赔遭拒事故发生后,李大布家属及时通知了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做了一番调查。嗣后,李大布家属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的索赔资料。事后,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对李大布的儿子询问并做了笔录,通知被保险人家属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提供尸检证明。沉浸在丧父之痛的李大布的儿子,对此感情上绝对不能接受,因此坚决不同意尸体解剖。李大布的家属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尸检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保险公司这样做,实为有意刁难,目的是推却理赔责任,有违诚信。他们要求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但保险公司对此拒绝。作为李大布的合法继承人,其母亲、妻子、儿子三代人一起一纸诉状递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把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诉称李大布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求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在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证实李大布的死亡属于猝死,猝死是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饭噎是属于自身以外的原因,所以李大布的死亡并不是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鉴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争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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