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商业车险有两种基本险: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理赔时采取的原则之一是过错责任赔偿,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实际业务中通常规定:被保险车辆负全责的,保险公司赔偿可达损失100%;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无责免赔。就是这条“无责免赔”,最近被媒体指责为“霸王条款”。其实,车险“无责免赔”涉及保险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尽管对这一原则存在争议,但考虑到道德风险,业界还是这样执行的。就本文讨论的话题而言,当被保险车辆完全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时(即被保险人无责),既可以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以下简称为致损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致损方获得了足额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可免除赔偿责任。因为,如果保险公司再赔,就会使被保险人“额外获益”,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这大致就是“无责免赔”的理论基础。如果致损方投保了三者险,则受损方的损失可由致损方的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受损方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公司索赔,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则取得了代被保险人向致损方追偿的权利,这就是保险业务中“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业务中的惯例。我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赔偿。前者在获得赔偿后,就应将向致损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后者,由后者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致损方追偿。但在实际业务中,代位追偿可能十分艰难复杂且旷日持久,所以,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意做,而是希望被保险人向致损方请求赔偿。所以,“无责免赔”实际上隐含着致损方赔偿或致损方的三者险公司赔偿的前提。从理论上讲,如果致损方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然后向致损方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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