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淅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人寿保险南阳分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赔偿原告吴某、吴某某损失30035元。
关于本案中原告未交纳10年中剩余的3年保费是因为被告过错行为造成,因此,原告未交纳的3年保费不再交纳,也不应从3万元保险金中扣除。对于原告吴某要求赔偿本案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因原告仅提供车票一张(35元),所以法院仅支持35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在发生身故等保险事故后,即可取得3万元的保险金。但由于被告业务员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永久性失效,使该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受损,应予赔偿。因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业务员所在公司承担。
对此,被告辩称,公司仅收吴某两年保费,原告不该将保费交给姬某,原告存在过错。因保险事故未发生,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至淅川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赔偿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无法得到的保险金3万元及由此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保险,业务员私扣保费5年 保险合同失效怎么办2009年12月2日,吴某到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补交保费时,得知姬某只向公司交了两年保费,且姬某已去向不明,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无奈之下,吴某在找不到姬某,向保险公司讨要说法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南阳分公司)起诉。
之后,吴某通过姬某连续交了7年保费。2007年,吴某因为经济困难无力交保费。姬某承诺,只要吴某不退保,保单押他那儿,由他垫付保费,什么时候吴某补清保费,保单退还,保险合同永不失效。
2000年3月21日,在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业务员姬某的劝说下,家境并不富裕的吴某以妻子胡某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每年保费为2340元,交纳期10年,保险期限终身,并签订了客户保障声明书。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患重大疾病或身故时,最高可获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买保险是为了买份平安,还可以在生病时为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这是家居淅川县金河镇的农民吴某当初购买保险时的想法。但在他交了7年的保费时得知,业务员仅上交公司两年,造成了这份保险合同已经永久失效,无法续保。那么谁该为合同失效负责呢?近日,此案经南阳市中级法院调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赔偿吴某、吴某某(吴某的女儿,系该保险的受益人)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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