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没签赔付协议,赔完了还得赔2007年2月,被保险人张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第三者10万元,随即向苏州人保公司索赔,但是因为涉案金额较大,不能当场理算结案。于是让客户留下银行账号,等有结果再电话通知划账。15天后,保险公司理算结案后通知被保险人张某理算金额5.4万元,后划入张某留下的银行账号,案件结案归档。半个月后,保险公司受到法院一纸传票,起诉者竟然是张某,理由对于保险公司的理算有争议。在法院庭审中双方争论激烈:原告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算不正确,自己损失10万元,按照条款应当全部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已经索赔过,且已经达成赔付协议,保险公司也履行了赔偿义务,且根据条款保险人一旦赔偿后视为一次性赔偿,不再追加。庭审后法院针对双方诉辩观点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保险公司虽然做出了理赔,理赔款也通过银行转账成功,但是针对双方是否达成赔付协议,虽然各执一词,但是保险公司的电话通知一说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最终,保险人再赔付3万元结案。-案例2 赔付协议不严密,仍需补赔!2005年年初,被保险人张某在苏州园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重伤,前期费用花去近10万元,张某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因第三者伤势已经稳定,第三者、张某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三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4.5万元。另外,被保险人支付8万元,三方签署调解协议,协议最后添加一条“各方无其他纠葛”条款,以表示本案一次性结案。在第三者治疗终结后,经过司法部门鉴定,为8级伤残。2008年年初第三者直接将被保险人张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近10万元。庭审中,被保险人张某和保险公司均以双方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不应当再进行赔偿。经过半年的审判,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且签署“各方无其他纠葛”的条款。但是,从签署的调解协议的字面解读只能认为各方对前期的费用达成了终结性调解,但是对于以后的费用协议并没有涉及,因此受害者仍然有权主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要赔偿5000元。 理算环节属于保险理赔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保险理赔款赔付的最后把关口。因此,和被保险人达成赔付一致的意思表示显得重要,这关系到赔案的结案率,也影响到以后的赔付风险。随着理赔款结算的方便程度不断提高,但是涉及到风险的相关单证却不能因为方便而忽略。同时赔付协议的措词和严谨性也需要通过格式化来加以固定,以减少风险的产生。 -案例3 赔给了被保险人,受害者找上了门 苏州某运输公司因交通事故第三者死亡,2007年4月10日苏州吴江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20余万元。4月16日,运输公司就拿着判决书和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货运公司和业务员一再催促保险公司赶快理赔,称将理赔款赔偿给受害者家属。保险公司也特事特办。4月23日就将15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款支付给运输公司。货运公司拿到理赔款后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拖延赔偿的期限,半年后中院维持原判。第三者家属申请执行时发现,运输公司已经注销,保险理赔款也被领走,人去楼空。第三者家属走投无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单证之一的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上诉期15天尚未期满),另外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经济赔偿凭证》,保险公司依据没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缺少经济赔偿凭证的情况下,就对被保险人运输公司做出了理赔,间接地损害了受害者家属的利益,存在严重的过错。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再次做出理赔。此案尚在审理中。 风险分析 理赔所依据的材料应当合法有效,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法院还没有做出最终判决,但是受害者提出的理由还是一语中的,表明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过错。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受害者输掉诉讼,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却意义重大。风险防控理算环节是保险赔款的出关口,也是保险公司把控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对于风险的防控也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对于这一环节的风险,做如下建议: 1.加强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培训,对于赔案的缮制和理赔单证的辨别需要日常性的加强积累和学习。 2.制定较为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对于重要单证和次重要单证的把握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供理算人员学习把握。3.对于关乎风险的重要单证,统一制作固定格式,防止因缺乏严谨性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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