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的实际医疗缴费年限从2012年起,由6年逐步提高到10年。对其他人员也有实际医疗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由2年逐步提高到10年。到2016年统一实行10年的标准。在办理退休时,对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缴费年限可进行折算,目前在医疗不足年限的补缴金额中可抵扣400元/年。
2011年7月后退休已按原标准补缴的3698名退休人员将于近期按新标准调整退发。从2011年7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由男满30年调整为25年,女满25年调整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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