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配购药选择。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显要位置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铜牌。
据悉,该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须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商报记者昨天获悉,为了保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批程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共同印发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法》,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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