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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乡镇、财政、公安、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保障所等部门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其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从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1、成立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宜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公安、财政、宣传、民政、人口计生、农业、审计、文化广电、残联、统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试点实施和总结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各乡(镇、场)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开设业务专柜,指定专人办理参保事务,方便群众参保。

2、开展专题调研。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保经办人员要组织开展调研,摸清摸准全县基本情况。财政、公安、宣传、国土、人口计生、民政、残联、统计、金融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专题调研。各乡(镇、场)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与公安部门合作,摸清辖区内的基本情况,彻底查清符合享受待遇人员、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等情况,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3、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宜黄实际,制定兼顾各类群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4、组织业务培训。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金融服务机构,要制定工作规程,对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派出所、财政所、居委会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经办规程,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启动实施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1)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组织乡镇、居委会及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进入居委会宣讲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图表和手机短信等各种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各经办窗口都要摆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传单、小册子,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组织登记参保。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乡(镇、场)要组织机关干部进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保,登记造册,并在本居委会进行公示;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登记表和缴费情况按程序经乡镇派出所、人口计生、国土、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收集汇总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参保人员数据资料,确认无误后对每个参保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按人填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乡(镇)居委会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3)核实待遇发放。财政、公安、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认真核实清楚各类人员情况;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及财政补贴预算,及时将基金和补贴拨付到位;县农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服务部门按时发放养老金。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从2011年11月1日至12月底)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试点工作资料及相关情况,分析研究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险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对广大居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抓好这项民生工程建设。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县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要制定本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要加大城镇居民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建立建全城镇居民管理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常运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县、乡财政要安排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乡镇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公安、宣传、民政、残联、人口计生、国土、文化、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分工确立专人负责。

(四)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定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的、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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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从2011年7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同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其补缴,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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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四)养老金待遇

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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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对符合上述几类情况人员,只能按一种对象享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但都可享受政府补贴部分。部分上述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取消了原待遇将不再享受代缴待遇。

城镇居民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家退伍军人、现役军人或参战退役人员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50元。

城镇居民低保常补对象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100元。

对于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省政府为其代缴80元、县政府代缴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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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补贴。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省、县财政按8:2负担);参保人缴费标准每增加一个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1、个人缴费。根据国家规定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二)基金筹集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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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三、实施内容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年底达到60%的覆盖面,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任务目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宜黄县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保厅发[2011]17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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