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mailContentContainer .txt {height:auto;}
附加住院费医疗险 - 产品特色:
客户资料:张先生,31岁,教师,月均收入6000元
年缴保费:10000元
客户需求:大病保险+医疗+意外险。孩子0岁在;教育金+大病保险+住院医疗+意外险 家庭保障保险计划书:A款20年缴费期,年缴费总计:13585元; 平均每月缴费:1132元 29岁 女 重疾3570元 /10万元保额 /20年缴费期/保障终身 + 住院医疗234元/保额10000元/年交期 31岁 男重疾3940元/10万元保额 /20年缴费期/保障终身 + 住院医疗361元/保额10000元/年交期 0岁 女 重疾120元 /10万元保额 /20年缴费期/期满型 + 教育4830元 /10万元保额 /20年缴费期/期满型 + 住院330元/10000元/年交期 一份祥和家庭意外卡B款 200元/10万保额 家庭保障保险计划书:B款大人30年缴费期,孩子缴费期20年:年缴费总计:11835元; 平均每月缴费:986元 29岁 女 重疾2690元 /10万元保额/30年缴费期/保障终身 +住院医疗234元/保额10000元/年交期 30岁 男 重疾3070元/10万元保额/30年缴费期/保障终身 +住院医疗361元/保额10000元/年交期 0岁 女 重疾120元/10万元保额/20年缴费期/期满型 +教育4830元/10万元保额/20年缴费期/期满型 +住院医疗330元/10000元/年交期 一份祥和家庭意外卡B款 200元/10万元保额 这份保障计划整体保险利益: 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终身寿险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附加险组成,对身价、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提供全面的终身保障,是人寿保险用于人生规划和保障的有力体现。 主险——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 终身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30年交
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投保一年内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
※ 因意外或投保一年后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价;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费豁免: 投保人于18-60周岁间因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满10年且被保险人满60岁,保单现金价值可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保单满期时,可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是保险金额的105%。超过100%的满期利益设计,是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及通货膨胀等问题对百姓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特别设计的。满期领取金增加,符合客户“既要保障、又增利益”的需求,加之保额分红的设计理念,使客户的长期利益保障、寿险的本质得以体现。 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保险金额)×1.05,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一年内,如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下面的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
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下面的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①+②
①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变更的,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附加住院医疗险,也就是不能单独购买,必须附加于主险后的,住院医疗险,顾名思义,当因意外或疾病住院,可报销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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