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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复制案”谁之过?

案件回放

“因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远远不够的,整体金融生态环境改善也很重要。”专家指出。

“银行卡复制案”谁之过?

美国对个人的信用进行备案,有信誉问题的个人将受到严厉处罚,并对他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信用犯罪的动机。与此相比,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法律上的真空地带使罪犯遭受惩罚的力度很有限。

此外,银行卡诈骗案频发的背后也透露出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记者说,避免银行卡再遭复制,最重要的是提高银行卡的技术含量。“目前ATM机上使用的是银联通卡,如果单个银行改换新卡,可能会造成无法识别的情况。因此,使用新卡EMV芯片技术,必须统一银行卡标志、在现有的ATM机、支付系统、银行卡清算网络内进行整体革新。”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信用卡的磁条里只有卡号和密码等信息,很容易被复制。而国际上信用卡里一般具有一种防复制功能的EMV芯片,这种芯片能够记录用户的个人信息,只有用户资料与银行原始资料相匹配时用户才能使用信用卡交易,卡被复制的可能性为零。

使用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将是一种长期趋势,用户不能因为操作风险而“因噎废食”。

信用卡,“银行卡复制案”谁之过?

用卡环境尚待优化

“此外,法律可以考虑规定银行的先行赔付责任,来保护储户利益。”张樊说。据了解,美国的《电子资金转移法》就规定,一旦储户存款在银行发生了问题,银行应先行赔付,而后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此举大大保护了储户的利益。

目前,法律对储户在密码保管的责任范围上不明确。譬如,在银行卡的服务条款上,各家银行通过无限加大储户对密码的保管责任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对于储户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储户对于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范围应该限制在客户尽到一般人的保管密码的能力。在尽到了正常的注意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时,如仍发生资金丢失的情况,就应该让银行给予储户赔偿。

张樊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围绕储户在密码及银行卡丢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上仍然规定不清,造成诸多争执。

法律保护储户不够

“银行卡复制案”谁之过?

“一方面,银行应该加强对自助银行及ATM机的安全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防范相关诈骗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银行应该在自助银行及ATM机周围公开醒目地提示相关风险,提供说明和相关的操作规范。防范类似案件,银行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张樊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员张樊则指出,在这个事件中,储户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作案人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而并非是储户的利益,银行不得将损失转嫁给储户。”由于储户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履行到了注意交易安全的义务,因此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储户自己来负担损失。

“在我国,银行卡诈骗案屡禁不止与银行监管严重不足有关。譬如,银行的监控设备形同虚设、银行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及时向用户提出风险提示。”宋玮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银行研究专家宋玮认为,银行理应对银行卡复制的用户履行赔偿责任。目前,国际上电子银行业务十分普遍,尤其在美国,很少人使用现金交易。因此,银行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格外重视,如果消费者遭遇损失,一般由银行承担较大责任。

尽管案件的侦破工作还在继续,但是,建行已于近日赔偿了魏涛的经济损失。银行发言人苦笑着对记者表示,“银行也是受害者”。

信用卡,“银行卡复制案”谁之过?

银行理应负责

据报道,去年9月3日晚,北京某公司经理魏涛在建行北京光明支行刷卡后,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装在门禁和ATM机上的设备复制。自此,魏涛的这张银行卡上的5万余元“不翼而飞”。最终,建行赔付了魏涛的损失。而北京警方则表示,像魏涛一样的受害储户有10余名之多,目前此案仍在侦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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