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商业银行未能在一开始就赶上P2P的发展潮流,但随着国开行的金开贷和开鑫贷、民生银行的民生易贷、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兰州银行的e融e贷、平安集团的陆金所、江苏银行融E信和银票宝、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等大批银行系P2P的兴起,飒姐还是感受到了银行系P2P的巨大前景,旺盛的市场需求说明商业银行进军P2P仍是一场刚刚开幕的盛会,而并非一出即将落幕的“剩会”。
银行系P2P 一场刚开幕的盛会综上:
目前网贷P2P和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都归银监会,随着监管思路从行业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从牌照门槛监管到经营行为监管,银监会会站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全局角度统筹考虑商业银行的监管和P2P的监管,从而在监管上为银行运作P2P平台提供发展空间,是个不应错过的历史机遇。
4、监管趋势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要遵守业务范围规定,不得因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网贷行业发展依托于IT技术发展,P2P平台的借贷居间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重合,商业银行运营P2P平台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值得商榷,要区分银行以什么身份介入P2P业务。
3、商业银行业务范围
P2P,银行系P2P 一场刚开幕的盛会监管层一直强调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中介在法律上的定性为居间人。区别于传统的民事居间法律关系,P2P平台从事的是借贷居间业务,虽然该业务跨界到了管制严格的金融领域,但在现行的监管环境下,从事借贷居间业务的主体并非限于具有特殊资质的主体,其业务种类也并非是特许经营业务。可见,商业银行若运作P2P平台,只要遵守银监会的相应监管政策,主体资格和业务类型并不会受到限制。
2、P2P平台的中介性质
P2P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本数),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即使借贷利率约定超过了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判定合同无效,而只是确定四倍以上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可见,商业银行若运作P2P平台,基础法律关系是坚实的,不存在根基不稳的问题。
1、P2P业务基础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作为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娃,对小微企业客户的服务意愿不强烈,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投融资者逐渐壮大,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供求市场,在商业银行观望考虑是不是要和他们玩的时候,互联网家的野孩子P2P肆虐发展,抢走不少地盘,传统银行们又气又急。于是想出一个办法,那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那么商业银行到底可不可以运作P2P平台,且听飒姐一一道来。
银行系P2P 一场刚开幕的盛会原标题:银行系P2P有得玩吗?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