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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外保险索赔案的分析与思考

一起涉外保险索赔案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电力公司在海底电缆发生海损事故后,向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保险索赔应对机制,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提高保险索赔效率,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并加快索赔进程,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关键词] 海底电缆 海损事故 索赔 应对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近期所协调的某电力公司财产损失涉外保险索赔的案例中发现,该公司在财产索赔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并影响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以下就该电力公司涉外保险索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一、该案背景概述 2006年8月中旬某日夜间,我国东部沿海某电力公司一根运行中的位于海底130米深处的35kV海底电缆,因某外国国籍的一艘17万吨货轮走锚而被拖拽断裂,导致由该海底电缆输送电力的区域供电中断,对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电力公司当日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案,海事管理部门依法临时扣留了肇事船舶,后经该船舶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代理机构的赔偿担保后解除扣压。 8月下旬,该电力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的代理机构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电缆断裂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约人民币500万元,并提供了初步的更换电缆方案。9月中旬,被损电缆残余部分打捞出水,施工人员对断头部位作简单封头后,存放于打捞工程船上。 该保险公司的国内代理机构对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审核,但尚未作出最终理赔回复之前,该电力公司基于地方政府对供电中断区域恢复供电的要求,于2006年9月底,自行修复连接了被损电缆,经简单测试后放入海底。10月1日通电后立即断路。次日,电力公司又将断路的电缆打捞出水,重新修复连接,经测试后再次放入海底,以仅达正常供电负荷30%的能力维持供电。 两次打捞、修复连接电缆和敷设电缆发生的费用约人民币400万元。据此,该电力公司向保险代理机构追加索赔项目,合计索赔金额增加至约900万元。 二、该案索赔程序和应对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更换费用报价不实。按正常的海底电缆更换修复和敷设施工工序: 海底电缆更换修复总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施工工程费+施工间接费+税金-原被损电缆回收的残余价值 其中施工工程费中包含一次对被损电缆的打捞费用和一次新电缆的敷设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占此次更换修复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比率。 该电力公司提出的索赔方案中,电缆直接材料费的价格没有以准确的现行市价为依据,长度上也明显超过实际所需;施工工程费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项目;对被损电缆的残余价值亦未作计算和扣除;索赔方案中对电缆供电中断的电量损失计算,在价格和时间上均缺乏合理的依据。 2.海底电缆修复连接违规,损失扩大。对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或修复费用,其合理的前提是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致于扩大,且施救费用不能超过减少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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