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妻子的异位妊娠是一种病,而为妻子投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王先生,在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到了丰台法院。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异位妊娠是妊娠的一种,不属于保险事故,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9月,王先生为妻子侯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吉庆有余基本险”及住院医疗、住院补贴附加险。今年3月,侯女士因异位妊娠在顺义区医院进行了右输卵管切除术。出院后,王先生夫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异位妊娠住院治疗属住院医疗、住院补贴条款的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 王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条款所列的“妊娠”一项,是指正常的怀孕,不应包括异位妊娠即俗称的子宫外孕。而子宫外孕是一种病症,必须通过医院治疗才能消除病患,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是错误的。因此他们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4500余元。 而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夫妇的要求于法不符、于理不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妊娠”二字的理解。法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妊娠的解释,以及医学上对妊娠的定义认为,异位妊娠也属妊娠的一种,不是一种疾病。因此异位妊娠属于保险单约定的免除责任的范围,不属于保险事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侯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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