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如您孩子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可以参保。
(一)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根据《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均应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您好!
根据《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7〕164号)第二条:“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参加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也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深圳户籍的新生儿符合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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