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

员工代顾客填保单人寿保险公司称笔迹不同拒赔

工作人员代顾客填写保单 保险公司认为笔迹不同拒绝赔付人寿保险无理拒赔遭败诉意外伤害保险单上包括受益人的名字都被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好后,司机董师傅签上了投保人的名字。但是在董师傅意外身亡后,人寿保险公司却因合同上受益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签字,拒绝理赔。近日,朝阳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履行该合同。 2005年12月,货车司机董师傅办理了一张中石化加油卡,并获赠了一份《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加油站工作人员帮着董师傅将该保险填写好,并在受益人一栏中填上了董师傅的老板王先生的名字。董师傅查看后无误后,签字同意。2006年6月7日,董师傅发生车祸不幸身亡。此后,王先生拿着该保险凭证向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出理赔时,人寿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单上投保人的签名与受益人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应该都为投保人填写,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认为,保险单的其他内容是加油站工作人员填写的,董师傅当时是核对后才签字同意的。他因此将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保险金及交通费等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董某签名的保险凭证形式完备、记载事项齐全,因此合法有效。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凭证必须本人全部填写方为真实,所以人寿北京分公司仅以字体不同而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当给受益人王先生予以理赔。相关新闻100元保险金误写成1000元人寿保险错写保险证被判退赔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误将叶先生的每月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写成1000元。2006年,叶先生的保险生效,要求按此金额领取保费时被公司拒绝。此后,叶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撤销合同、双倍返还本金等。近日,朝阳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 1999年,叶先生在人寿保险投保养老保险,其保险证上记载:领取保险金期间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标准为月领1000元,有10年固定金。保险证上说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叶先生于1999至2005年共交纳了保险费16936.01元。2006年6月,叶先生到人寿保险领取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投保的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叶先生每月领取的保险金应是100元,而保险证上的1000元是工作人员笔误。叶先生随后诉至法院,要求人寿保险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被朝阳法院和二中院驳回。2007年12月,叶先生又以重大误解为由再次将人寿保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双倍返还本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在向叶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7年叶先生每年向人寿保险缴纳保险费,人寿保险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均未予以更正。这个行为足以导致叶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因此支持叶先生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的诉求。因人寿保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所以除了退还叶先生交纳的保险费16936.01元外,还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13-2014 首页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