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华某是在翻车的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后,遭受包括车辆在内的其他物体撞击致死。上诉人认为发生事故的时刻,被害人仍是车辆乘车人没有事实依据。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保险,在工地过失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其操作不当而发生翻车事故,过失致使被害人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华某在翻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再次遭受车辆及其他物体的撞击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保险公司对民事部分不服。以被害人是事故车的车上人员,不是车外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和被害人华某被某林场雇请为该林场修建一条道路。事发当日被告人魏某驾驶一辆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的变型拖拉机搭载被害人华某在修路工地上行驶。当行驶至施工现场回头线路段处,由于魏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由上线路面翻到下线路面,华某在翻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并遭到包括车辆在内的其他物体撞击而当场死亡。
2009年10月14日,魏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搭载华某在修路工地上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华某被甩出车外后当场死亡。2011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华某的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4月19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宣告后,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6月19日做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按2011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华某的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由于魏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由上线路面翻到下线路面,华某在翻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并遭到包括车辆在内的其他物体撞击而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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