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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健康保障和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保险,增加健康保障和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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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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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一、现金领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红利事项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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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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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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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交费灵活三倍身价重疾保障彰显关爱

客户资料:陈小姐,30岁,公务员,月均收入5000元
年缴保费:4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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