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

责任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探讨---兼评保险条款适法修订

摘要:09版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对重复保险的内涵作了重大修改,重复保险概念广义定义向狭义定义的转变,明确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增补了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关键词:保险法修订保险条款责任保险 重复保险 保险竞合 比例赔偿 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其保险价值无从确定,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小亦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这些特征使责任保险无法满足重复保险的这一法定要件。另基于以上原因,责任保险之投保人依据09版保险法第五十六请求权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亦不具可操作性。各公司适法修订的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沿用了旧版他保(含重复保险)及其比例赔偿条款,责任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均值得质疑。一、09保险法之重复保险定义由广义到狭义的转变及简评。 重复保险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其区别在于重复保险的成立要件是否以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为必要。我国陆上保险(02版保险法)采用了广义重复保险的定义,而海上保险 (海商法)则采用了狭义重复保险的定义。 经比对09版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及02版保险法第四十一条,09版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内涵作了进一步限定,明确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次保险法修改结束了重复保险这一法律概念在同一国家的存在两种(广义与狭义)不同定义的不正常现象。 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被保险人从超额保险中获得不当得利,损害损失补偿原则,从而进一步诱发道德分险。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的基于分散风险,增强安全保障系数的考虑,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但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一现象在保险业务实践而屡见不鲜。投保人的上述行为虽然符合02版保险法规定的重复保险的概念,但因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实际上是数个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并存,即使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也不可能从中获得不当得利,因此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另投保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实无履行必要,保险人比例分摊实际上也不会被适用。 对于09版保险法这一改变,笔者认为值得肯定。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金额总和未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活动中获取不当得利,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根本就不会因数个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并存而受损,保险金额总和未超过保险价值的数个保险合同根本就不应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复保险,保险法没有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 二、财产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他保条款摘要及简评。 09版保险法的颁布及实施,必然引起保险业务管理实务的重大改变,作为保险条款提供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督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要求和指导下,纷纷对现有条款进行调整以适应09版保险法的实施。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09版保险法修订的新版条款已陆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并投入市场销售。10月中旬,保监会官方网站上陆续公布了通过审批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笔者注意到,各财产保险公司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留了重复保险及其比例分摊条款。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人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234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13-2014 首页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