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邹某死亡的情况下,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已经终止,应认定其已丧失还贷能力。虽然借款合同的债务在邹某死后得到履行,但履行主体是孙女士,而不是邹某,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推脱保险理赔责任。
孙女士的丈夫邹某几年前购买了一幢总价为250万元的独立别墅,在支付了78万元后,他向银行抵押贷款172万元。2005年5月,邹某意外遭人杀害。丈夫死后,孙女士承担了还贷责任,今年1月还清了全部房屋贷款后,银行退还给她一份保单,孙女士这才得知丈夫在向银行申请房贷时,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0%的偿付比例进行赔付。
丈夫遇害遗留百万房贷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丈夫遭遇杀身之祸,其名下遗留了百余万元住房贷款,妻子孙女士为保住房产,还清了房贷。其后,她获悉丈夫生前购买过房贷保险,便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来偿还这笔住房贷款。近日,本市松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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