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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三男子骗保2万余元被判刑

邹某驾驶舅舅张某的轿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因故无法获得赔偿,张某遂让陈某处理此事。邹、陈两人为骗取保险金,在小区内故意制造假事故,致使该车气囊弹出,前保险杠等处破损。张某明知该车系故意撞损的情况下,伙同邹某、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得款2万余元。4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几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3万元。被告人张某,浙江省绍兴市人,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邹某系张的外甥,绍兴市区人,无业。被告人陈某,绍兴县农民。2003年1月2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浙D03138本田牌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同年7月的一天,邹某在驾驶舅舅张某的这辆轿车送人回家途中与1辆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大灯、保险杠等处损坏。撞车后,邹来到了绍兴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中心,但对方未来接受处理。在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获悉此事的张某让陈某处理此事,并在电话中授意其制造假事故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陈某将张某的意思告诉了邹某,同月29日,邹某、陈某为骗取保险金,在绍兴市区鑫荣大厦南门新小区内故意撞墙制造假事故,致使该车气囊弹出,前保险杠等处破损。2003年9月18日,张某明知该车系故意撞损、在已委托修理厂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情况下,伙同邹某、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得款20700.5元。之后,这三名男子造假骗保的真相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邹某、陈某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遂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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