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计算机技术与金融高速发展的时代中,法律与科技的关系无疑将会给金融的发展带来“阵痛”——这种“阵痛”在金融监管严厉且金融法制尚待完善的环境中尤为明显。在该种环境中,虽然解释法律是首要任务,但通过金融变革推进金融制度的变革同意是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通常途径。我们一起在这条道路中前进。
余论
上述规定似乎颇为合理。但是“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规定面临智能投顾业务却显得捉襟见肘了:如果一家智能投顾公司只有“机器人”,没有“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自然人)该怎么办?如果一家智能投顾是一家纯粹的“科技公司”该怎么办?遗憾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纯粹智能投顾业务的执业资格之问尚无破解之策。
纯粹智能投顾业务的困局
P2P,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本质与资质早在1998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这一带有浓厚行政管理色彩的行政审批在2002年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可以肆意而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要求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仍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督管理机构,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除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外,上述规定还要求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智能投顾”的特定资质
智能投顾本质上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真正的智能投顾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计算机技术与科学技术引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其没有改变我国法律范畴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本质,应当受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国家规定调整。
智能投顾业务的本质
据有关媒体报道,世界知名咨询公司A.T. Kearney预测,美国智能投顾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将从2016年的3000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的2.2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68%;并且,全球涌现出不少知名的智能投顾平台,如Wealthfront等美国平台。我国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受到上述潮流的启发,开始将“美国经验”运用于中国实践。盈灿咨询的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已有十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及金融科技公司配置了“机器人”等智能理财工具,似乎“智能投顾”已经在互金产业中遍地开花。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提示互金企业经营者:以“智能投顾”为噱头涉嫌虚假宣传;而互金企业在我国想要如Wealthfront等国际一流企业真正发展证券类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智能投顾业务”),则必须深刻认识到智能投顾在我们法律规定下的本质及特定资质。
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本质与资质“美国经验”的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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