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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调整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此外,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2012年度商保费按原标准80元缴纳的正常参保人员,每人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在缴纳2013年度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补征。2011年10月~2011年12月底,新参保人员或城镇居民医保转为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补缴商保费差额部分。

据介绍,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主要补充保障大病住院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标准调整后,2012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已经按原标准80元缴纳的正常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每人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含代扣商保费的退休人员),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计划一并补征。2012年3月后新增加(含新参保、系统外转入、续保等)的参保人员商保费按每人每月9元标准执行。用人单位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底前新增加(含新参保、系统外转入、续保等)的参保人员不再补缴商保费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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