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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积分规则】

积分计算规则:
1、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或提现所产生的积分在银行记账日的次日生效。具体折算比例请详见下表。
3、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签账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消费争议或其他原因而退还交易款项者(如退货),或取消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积分将由卡中心根据其取消的交易款项金额,按计算比例予以扣除积分。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将积分用于兑换积分礼品,导致其信用卡账户中无足够的积分可以扣除的,卡中心在扣减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积分余额后,对于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积分账户中计负分,待持卡人将来有新增积分时弥补。持卡人账户中有负的积分时,不予销户。须通过消费累计积分补足账户之负积分时方可申请销户。
积分有效期:
1、卡片账户积分有效期最长两年,最短一年。自积分记账日起,至该12月期间首日所属年度起(不包括该年度)第二年度该信用卡开户日同日(不包括当日)止的期间为积分的有效期。积分逾期不兑换的,将归零处理。例如:
您于2007年4月15日成功申请中信信用卡,则您于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消费所产生的积分将于2009年4月15日到期;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4日消费所产生的积分将于2010年4月15日到期。以此类推,这样您的积分就享受最长24个月,最短12个月的有效期限。您可以查询您的信用卡对账单获知您的可用总积分及积分到期日。 2、若持卡人账户未有足够积分,而且只申请兑换一样礼品,则该次兑换请求将被自动取消。若客户同时申请多款礼品,则系统随机选择取消兑换积分不足的礼品项目。 3、当账户积分不足或信用卡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卡片被冻结、销户等本条款及细则第一条第2款的各种情况),持卡人将不能使用该账户积分兑换礼品。持卡人自行销卡的,且卡片账户仍存在有效积分的,可选择在销卡前使用该积分兑换礼品。或者持卡人可以申请将该部分积分转入其名下的其他中信信用卡主卡账户(转移的前提条件是已销卡片账户积分仍在有效期内)。如持卡人所有中信信用卡均已销户或过期,则持卡人无权继续使用该积分。
不记积分列表:
下列交易类型将不计算积分
(1)信用卡年费、手续费、超限费、循环利息、滞纳金、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 (3)商场分期交易“2006年9月14日(含9月14日)起”,商场分期业务下的任何交易不享受卡中心消费赠送积分的优惠); (4)所有网上支付交易(网络类联名卡另行规定的交易除外); (5)批发类交易; (6)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交易不计算积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房地产销售、批发型商户、公立学校、医院、电信、金融(含银行和证券)、保险、社会服务类及非营利机构的交易; (7)通过非正常手段或者非个人消费交易等恶意套取信用卡积分的交易行为,卡中心保留对持卡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和对已赠送的积分及已兑换礼品的追回权; (8)蓝卡取现交易; (9)中信卡中心另行规定的其他项目; (10)凡属于下述商户类别的消费交易,均不参与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hide]
注:(1)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商户类别的消费交易,均不参与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
(2)所列商户类别代码(MCC)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
(3)商户类别以商户POS机设定的商户类别码为准,详情请咨询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
(4)如因收单行或商户错误使用商户类别代码而影响积分累积的,中信卡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5)中信卡中心保留调整上述不计积分商户类别的权利。
中信信用卡积分仅适用于本积分计划,并不构成持卡人资产。同一持卡人主账户下的积分可以合并,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或第三方。非信用卡积分(包括但不限于联名卡商户积分)不可与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积分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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