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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每日医疗保险金”或“住院医疗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帐单明细表;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七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 倘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无息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

二、 倘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其差额增收未满期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倘若您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已收的保险费与应收的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 倘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是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无息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 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

第九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名词的定义如下: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并正式办理出入院手续的情况。唯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或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情况。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未满期保险费:按当期保险费乘以该期剩余月数除以该期总月数计算,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年对应日的零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届满时,您可继续向本公司交付本附加合同应交的续保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唯本公司有权在任何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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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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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五、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及相类似非医疗性的服务;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二、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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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的总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从政府或企业获得的医疗补助、津贴或其他医疗保险金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五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累积“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最高住院医疗津贴”为限。

二、 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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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按每日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每日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每日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一、 每日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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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保险单、人身保险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倘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在申请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时或投保后,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中保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始得生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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