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1.颁布时间不宜过早。将股权众筹定性为私募,确实可以减少风险,同时会影响市场活力,所以,该意见正式颁布的时间不宜过早。2.“非公开发行”的手段应进一步释明。互联网与宣传的关系问题应当列举负面清单,比如某些行为属于宣传推荐怂恿,让平台可以预判行为后果。3.投资者资格门槛过高。建议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即可进场参与。
最后,证券经营机构近水楼台。进场玩游戏的庄家也要求高大上,将屌丝平台的生存空间压缩。给出的理由是,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我不禁在想,一碗水端平更妥当,一旦所谓的“证券经营机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监管层情何以堪?这年月啥事都说不准,还是不要厚此薄彼吧。
再次,非公开发行的界定问题。根据本试行管理办法,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理解证监会按照《证券法》会给出200的数字,相较刑法红线的150人有扩张。如果最后落入司法口,个人认为还是150为限。我们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都要求行为人不得“公开”吸储或发行股票,采用互联网宣传的手段,怎么能保障“非公开发行”?!一个小小的实名制就能让人群特定化了么,推荐项目信息不就是宣传、推介么,否则股权众筹平台怎么居间撮合。这显然是掩耳盗铃,根本挡不住引发所谓的系统性风险。
P2P,众筹变身高富帅游戏 怎么继续玩?其次,股权众筹门槛的不同观点。我昨天看到江南愤青对排除普通百姓参与股权众筹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监管机关不应一上来就把老百姓的投资权剥夺,强调:“合格投资人的定义是对风险有充分认知和接受度,前提只需要对风险更清晰的披露就可以,门槛真不需要政府来规定。”我虽领会其精神,但着实想不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如何落地,如果采取现在网贷平台的做法,在网站上挂一个所谓“投资偏好问卷”,然后,客服一个劲的谈安全性,避谈风险,又有啥意义。倒不如说的明白些,这就是富人闲钱的游戏,非请勿入。
首先,股权众筹的私募定性。相较P2P,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似乎来得更快一些,与其说是证监会的效率高,不如说是后发优势,监管层从网贷乱象中汲取了思路,确定了让股权众筹的门槛抬高,干脆做成私募类型的决心。这样一来,解决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问题,将投资人定位在较高收入人群,确实是好招儿。
昨天看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向征求社会意见,我与互联网金融业内朋友们也有讨论,甚至争论,不妨与大家一起共享。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